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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如触犯刑法——这些特殊制度要关注

未知 2016-06-02 10:33
未成年人如触犯刑法——这些特殊制度要关注
时间:2016-06-02 05:29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A+ A-
    案例:2016年3月,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打掉一未成年盗窃摩托车犯罪团伙,警方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6名。民警发现,这是一个初具规模的犯罪团伙,直接参与实施盗窃的最大17岁,最小的仅13岁,有多人还是在校学生。通过审讯,该团伙成员交待了自2015年以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
    
    案例:2016年3月,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打掉一未成年盗窃摩托车犯罪团伙,警方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6名。民警发现,这是一个初具规模的犯罪团伙,直接参与实施盗窃的最大17岁,最小的仅13岁,有多人还是在校学生。通过审讯,该团伙成员交待了自2015年以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区等地实施盗窃电动车、摩托车30余起。最终,除三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外,其余13人因未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分析:省检察院未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日益严重,本案中,参与偷盗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年龄最小的只有13岁,不得不说确实令人感到心痛。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问题,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只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所以,对他们的惩治更需要综合施策。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检察机关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除了《刑法》第17条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外,近年来还探索发展了一系列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特殊诉讼程序和制度,目的是尽可能地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健康成长。
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进入具体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有责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与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情况、是否是初犯、实施犯罪先后表现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评估被调查人实施危险性情况,给出书面性质社会调查报告,以此作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判决的重要参考。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规定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于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一律可以接受法律援助。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由检察机关设立一定的考察期,如果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应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应义务,足以证实其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应该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除外),以有效遏制犯罪记录的负面“标签效应”使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书。检察机关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和起诉,必须起诉的,可以建议法院从宽处理。这一制度中轻微刑事案件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或财产权利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本报记者 左燕东
 
( 责任编辑:刘洋 )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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