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法制日报
孕妇被疑盗窃遭捆绑殴打 “私刑”怎可替代法律
一段视频近日网上热传:在众人的围观下,一名孕妇被绑在电线杆上,遭一名男子殴打。就在网友怒斥打人者残忍、围观者冷漠时,舆情突然反转:该孕妇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刑,此前已入村行窃被放行一次,村民怀疑她又来偷盗,故而殴打泄愤。
虽然事出有因,但动用私刑殴打他人同样违法。事发地浙江临海警方表示,对涉嫌盗窃的孕妇和殴打他人者均依法进行了处理。
近年来,利用孕妇、儿童为“幌子”,实施诈骗、盗窃等犯罪的行为屡见不鲜。专家建议,一方面要依法打击此类犯罪,尤其是严打背后有组织的团伙犯罪;二是要加强普法教育,防止受害一方因滥用私刑、防卫过当而构成违法犯罪。
孕妇入村被疑行窃村民怒而捆绑殴打
前述“孕妇被捆打”事件,8月29日发生于浙江临海市涌泉镇。在网友上传的这段视频中,一名小腹微隆的妇女被反手捆绑在电线杆上,遭到一名男子辱骂和殴打,旁边有不少人围观,但无人劝解。视频后半段,一名妇女上前查看伤情并将其扶起。
“孕妇”“被绑殴打”“众人围观”,这些带着标签性的画面经网络传播后,迅速引起热议,网友几乎一边倒地斥责打人者。但随即也有网友提出,孕妇被殴打应该事出有因。
9月1日下午,临海警方对此事件有了初步调查结果。据通报,8月29日上午,临海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涌泉镇横山前村抓到一名小偷。涌泉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发现一名孕妇被绑在电线杆上,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检查并开展相关调查。
经查,被打孕妇卢某今年28岁,浙江宁波人,先后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拘役一次。8月18日,卢某曾在横山前村进入冯某家中盗窃现金900元,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事主冯某见其有孕在身,拿回被盗钱款后未报警便让其离开。8月29日上午,卢某又来到该村时,被村民怀疑再次作案遭到捆绑,村民尹某上前对其实施殴打。
随后,卢某被送往医院检查,身体无明显异常,现因涉嫌入户盗窃被依法监视居住。9月1日,尹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因殴打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300元。
村里人说起打人的尹某,多表示出同情。“他家没有被偷,但他很有正义感,气愤之下打了人,而且打了几下就被拉住了。”一位邻居说。
身体弱势作“挡箭牌”孕妇盗窃时有发生
记者梳理发现,以孕妇为主体的盗窃犯罪,近年来屡见不鲜。
陕西西安警方近日也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一名孕妇带着4个孩子逛商场,不少贵重物品随之不翼而飞,这相似的一幕在北京、天津、南京等地陆续上演。
被称为“浙江防范第一人”的台州基层民警阮林根从心理学等角度,对孕妇盗窃行为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第一,孕妇因特殊的身体状况,给外界一种“无害”的印象,容易让人放松警惕;第二,一些孕妇惯偷穿着宽松的裙子,盗窃更隐蔽;第三,纵使被抓,很多人出于同情心会手下留情,只要归还钱物,便选择不报警;第四,部分人认为怀孕或哺乳期间实施盗窃,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那么,孕妇盗窃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据介绍,如果孕妇盗窃数额较小,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如果孕妇盗窃数额和盗窃情节达到一定刑事处罚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并不等于不会被收监,等孕妇产下孩子或结束哺乳期后还是会被收监的。
对于临海这起案件中对当事人的处理,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正洲认为是适当的。他解释说,该孕妇惯偷已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次及一次拘役,这次又涉嫌盗窃,不符合羁押条件(怀孕)和取保候审条件(累犯),故只能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今后判刑则有时限的监外执行(怀孕和哺乳期间);打人者已经违法,因孕妇身体没有明显异常,则应对其治安处罚。
村民无权用“私刑”交由警方最得当
对孕妇盗窃行为,网友纷纷谴责:“怀着孩子还要做违法犯罪的事,将来孩子出生,该如何面对孩子叫出的第一声妈妈呢?”同时,认为村民对其殴打也不对,应当交由警方处置。网友“陶是桃姐的姐”表示,小偷惯偷固然可恶,但是该报警的报警,小偷也有人权,这种殴打就是故意伤害,何况她还是孕妇。
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检察官陈泉表示,村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这是见义勇为;但控制后私自进行殴打,则就是违法犯罪了。孕妇被抓时已经没有反抗能力,村民仍将其当众捆绑殴打,带有一定的侮辱性质。如果达到轻伤标准,打人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认为,“私刑”之所以可怕,是因为它站在了道德的支撑点上,迎合了部分人“法律并不完善,需要有人为无辜者出口恶气”的观点,用“以打代法”或者群体性暴力的方式对待犯错者。这种超越见义勇为范畴的暴力行为,缺乏理性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相关法律专家提醒:抓到不法分子,应第一时间打110通知警方带走。其违法行为应该受到何种方式的惩罚,不是由普通公民认定的,需要公安机关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为此,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公众真正树立起权利意识和程序意识,这不仅可以保证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是保护自身的需要。同时,对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对孕妇的人性化政策、妄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
王俊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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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打“孕妇小偷”戳中法治软肋
小偷固然可恨可恶,但这不代表村民可以施以暴力、动用私刑,这是法治常识。抓住小偷不交警察,而直接辱骂、殴打,这种以恶制恶的处置方式涉嫌故意伤害罪,所面临的法律指控或许比小偷更严重。
滥用私刑者涉嫌违法犯罪,为之叫好的围观群众和网民同样亵渎了法律尊严。事实上,无论是滥施暴力的打人者,还是宣扬“小偷就该打”的围观者,都是在践踏人权、漠视生命、无视法律,其道德优越感和正义感注定是虚伪的。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筑牢信仰根基,让法治成为社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暴打“孕妇小偷”事件不偏不倚戳中了法治社会的软肋,如何培育、提升民众的法治信仰显得尤为迫切。
陈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