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本月起朋友圈转发广告可能要担责
未知 2016-09-12 09:34
来源:太原晚报张勇
朋友圈转广告恐要担责
打开朋友圈,满眼看去都是五花八门的广告。有些广告是网友看到喜欢,就不管不顾地给朋友们推荐,而更多的则是经营者们的主动推介。从本月起,网友们可不要再轻易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了。因为,新《办法》出台后,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这里面自然就要分成两种情况,如果只是觉得广告不错,向朋友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办法》则不认为是发布广告。但如果工商部门认为网友是主观故意,则会要求承担责任。所以,建议网友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付费搜索广告要可识别
打开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本想简单地找到想要的结果,不料出现在屏幕上却都是些隐蔽广告。例如,输入目的地城市,出现的却是旅行社、打折机票等推荐;输入感冒症状,出来一堆医院……不少消费者尤其是不熟悉网络的人难以辨别,频频中招。
此次《办法》的出台,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在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要求,“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办法》指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着明显的区分。
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
不少网友在浏览网页时,都会出现弹窗广告关不干净的问题。点了关闭按钮后,不但弹窗广告没有关闭,反而弹出了更多的广告。这些弹窗广告如同“牛皮癣”一样,让人烦不胜烦。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这是对《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的回应,并增加了第二款,“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此外,《办法》同时明确,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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