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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儿童看病难 山西制定儿童医疗服务实施意见

未知 2016-08-22 16:30
来源:生活晨报张丽霞
我省制定儿童医疗服务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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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保障儿童获得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各个方面为孩子、家长、儿科医生排忧解难。
 
五年目标:
 
每千名儿童医师数达0.69名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功能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富有效率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儿童医疗卫生需求。
 
具体目标是: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2张,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69名,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全省实现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卫生事业发展内在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
 
每县有1所公立医院设儿科病房
 
我省将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级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诊疗和救治设备配备。
 
太原市设置1所儿童医院;其他辐射人口超过300万人的设区市可设置1所儿童医院,可依托医学院校建设儿童医院。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儿科病房,城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儿科病房,床位数应占医院编制总床位数的5%以上,其他综合医院可根据医疗需求开设儿科门诊。
 
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扩展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
 
资源分配:区域间儿科医疗服务同质化
 
我省将分区域设置省、市儿童医学中心,提供儿童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重症诊疗及康复服务。借助“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健全完善儿童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在线咨询和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发挥各中心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促进区域间儿科医疗服务同质化,减少患者跨区域流动,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通过组建医院集团、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等方式,促进优质资源下沉。省级按照自愿和引导的原则,建立以省儿童医院为龙头,市级儿童医院为技术骨干,县级医疗机构参与的儿科医疗联合体。
 
实施有利于儿科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鼓励儿童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方便患者就近就诊。
 
中医诊疗:公立中医院普遍设立儿科
 
有条件的市级以上中医院应当开设儿科病房。三级和有条件的二级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中医儿科,发挥中医药在儿科重大疾病、疑难重症诊疗方面的作用。县级以上公立中医院普遍设立儿科,提供儿科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诊疗服务。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儿童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能提供儿科中医药服务。
 
社会机构:
 
执行与公立医院同等补助政策
 
我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医院、儿科门诊部、儿科诊所,满足多样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儿童医院。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公立医院可与社会办儿童医院、儿科门诊部、儿科诊所开展合作,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资源共享。
 
紧急救治:建立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
 
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妇幼保健机构,在城市和县域建立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确保在1年至2年内每个县都有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
 
提高院前急救机构反应能力,及时将急危重症儿童转运至救治中心。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开通急危重症儿童急诊绿色通道,实现院前急救、院内急诊、重症监护无缝有效衔接。
 
就诊高峰:合理调配医务人员力量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制定儿童就诊高峰期应对预案,在学生假期和季节性疾病高发期,根据儿童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调配儿科医务人员力量,做好门诊和急诊的有效衔接,满足高峰期儿童患者医疗需求。组织开展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内科高年资医师的儿科专业培训,使其具备儿科季节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能力,在儿童就诊高峰期充实儿科医疗力量。
 
用药保障:
 
短缺药实行定点生产或储备
 
儿科非专利药实行全部挂网议价采购,儿科专利药实行谈判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短缺的儿童用药实行定点生产或储备,保障供应。建立儿科药品申报评审专门通道,对儿童用药价格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省内企业优先研发生产儿科药品。
 
价格调整:避免增加患者就医负担
 
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避免增加患者负担。
 
医保政策: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儿童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此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儿童适宜剂型、规格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医疗救助: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全面实施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费用保障水平,减少贫困儿童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合理就医:
 
建立儿科诊疗信息公布制度
 
及时公开开设儿科的医院名称、地址、专业、开放床位数、空床数、出诊专家级医师数量和门诊人次等信息,引导患儿家长理性选择,就近就医。同时,普及儿科疾病防病医学知识,引导居民形成合理就医预期。
 
预防保健:开展儿童健康管理
 
各地要推进基层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做好预防接种,实施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等,加强肺结核等儿童传染病防治。运用中医药方法对儿童常见健康问题进行保健指导和干预,促进儿童健康发育。开展健康知识和疾病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儿童保健意识。
 
寄宿制学校或者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要设立卫生室(保健室),发挥幼儿园和学校校医作用,开展季节性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预防保健,减少季节性疾病暴发。
 
人员配备:纳入紧缺急需人才计划
 
按照医疗资源设置规划,结合医疗卫生机构的床位及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儿科医生及护士编制,保证各医疗机构儿科急诊、门诊和病房正常运转,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名以上专业儿童保健人员。
 
各地结合实际,将儿科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缺急需人才计划,探索实行儿科医生特设岗位制度,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拓宽招聘渠道和改进招聘方式,加强儿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引进科技带头人和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力度。
 
薪酬待遇:不低于同级别医生平均水平
 
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在医疗机构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充分考虑儿科工作特点,合理确定儿科医务人员工资水平,儿科医务人员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
 
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疗机构药品、耗材、检查和化验收入挂钩,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
 
职业发展:多方面享受倾斜待遇
 
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儿科医师,在职称晋升和主治医师岗位聘用中给予适当倾斜。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儿科医师晋升职称逐步取消职称外语要求,计算机、论文作为参考条件,不作硬性规定。
 
在科研课题立项、科研经费安排和科研成果评奖上向儿科倾斜;在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科医务人员予以重点考虑;在选派人员出国研修、学术交流以及外出进修培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儿科医护人员。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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