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用户注册 | 登广告爆料邮箱繁体简体English
您的位置:主页 > 要闻 >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未知 2019-02-18 12:33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荣妹)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已被列为2019年太原市地方性法规修改项目。2月15日,记者了解到,太原市政府法治办就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
  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到,军用、警用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存储单位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类管理。本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导盲犬只除外)。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的种类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和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的独立居所。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按期年检。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登记注册费一百元,年检不收取任何费用。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注册费。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为犬只佩戴电子身份标识;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成年人携带。一般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每户限养一只;实行圈养、拴养;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划定本区域内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截止到2019年3月4日,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传真的方式反馈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杏花岭区新建路6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编:030082,传真:0351-4220329,电子邮箱:faguichu329@163.com。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相关阅读:

新闻排行全站三晋国内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