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品违规添加 生产者经营者都领“罚”
未知 2016-06-01 14:44
饮品违规添加 生产者经营者都领“罚”
时间:2016-05-31 08:49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A+ A-
本报5月30日讯(记者 胡丽娜)今日,省食药监局发布新一期食品抽检处置信息:因饮料中违规添加糖精钠,我省一饮料生产企业和相关经营企业领到了食药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第63号),其中,山西…
本报5月30日讯(记者 胡丽娜)今日,省食药监局发布新一期食品抽检处置信息:因饮料中违规添加糖精钠,我省一饮料生产企业和相关经营企业领到了食药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第63号),其中,山西星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5年8月18日生产的红枣山楂复合汁饮料被检出糖精钠不合格。2016年1月18日,省食药监局收到大连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生产及经营企业的核查处置。
经检查证实,该企业2015年8月18日共生产红枣山楂复合汁饮料290件,其中销售40件、发放福利50件、现场查扣200件,销售价格21元/件,货值金额共计6090元。生产企业所在地晋城市食药监执法人员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企业对食品添加剂、原辅料购进及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出厂检验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并限期整改,同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该公司对不合格批次产品组织召回,因销售及发放数量少,该批次产品已全部消费,除现场查扣产品外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经企业排查发现,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糖蛋白中含有糖精钠,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糖蛋白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食药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生产产品及违法所得1890元,并处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销售该批次产品的企业,食药监管部门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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