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用户注册 | 登广告爆料邮箱繁体简体English
您的位置:主页 > 消费频道 >

小区不得向通信设施收进场费

未知 2016-05-30 14:19
小区不得向通信设施收进场费
时间:2016-05-30 08:43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A+ A-
5月29日,《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首次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目前,因统筹规划缺位、设施建设滞后、建设投资重复等问题,我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该条例的出台,将填补山西省通信行业地方立法的空白。 记者…
    
    5月29日,《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首次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目前,因统筹规划缺位、设施建设滞后、建设投资重复等问题,我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该条例的出台,将填补山西省通信行业地方立法的空白。
    记者注意到,针对山西文化旅游、文物古迹大省的情况,《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采用景观化或隐蔽化的建设方式,使通信设施与景观协调一致。同时,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应无偿为通信设施建设开放。此外,在审议该《条例(草案)》时,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建议增加“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的内容,保护群众安全健康。这意味着,公众关注的电磁辐射也有望纳入立法内容。
 
    通信设施在景区内应隐蔽化建设
 
    我省是文物古迹大省,近年来文化旅游正呈发展上升趋势,如何将景区的美观与通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条例(草案)》提出,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通信设施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通信设施,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线路纳入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为通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具备通信线路入地条件的,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通信线路。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此外,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采取美观化建设方案。
 
    公共场所要为通信设施预留位置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局长谢远生介绍,目前,我省通信设施建设中,存在建设机场、铁路等公共设施时没有同步考虑通信设施配套建设和需求。同时,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公共设施未向通信设施建设开放,通信建设普遍存在选址难、入场进区难、赔补协调难等问题。
    针对这些难题,该《条例(草案)》提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所属的公共机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无偿开放,提供平等接入的条件。
    其他公共区域建设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开放,提供用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统筹通信设施的建设需求,预留通信设施空间位置,为满足公众通信提供便利条件:开发区、园区;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地下管廊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机场、车站等大型项目建设区域;商业用楼和办公楼;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公园等公共场所;旅游度假景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小区不得向通讯接入方收进场费
 
    如今,小区物业经常索要高额“进场费”,阻碍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的行为时有发生,限制了通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条例(草案)》提出,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通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商住楼、办公楼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开发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妨碍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盗窃损毁通信设施
 
    我省通信设施被偷盗和破坏情况严重,通信故障频发。此外,还存在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通信设施迁移和毁损不能依法予以补偿等问题。
    为破解这些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沙、取土、堆土、采石、钻探、打桩、挖沟,倾倒垃圾、矿渣或腐蚀性化学物品,修建粪池、牲畜圈等;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侵占、盗窃、损毁通信设施;侵入并危害通信网络系统;擅自在通信铁塔、杆路、基站等通信设施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搭挂物品,拴系牲畜;擅自攀爬通信铁塔、杆路、基站、拉线或者进入地下通信管道、通道;擅自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或者中断通信设施电力供应;移动、涂改、拆除或者损毁通信设施标识;向通信设施抛掷物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非法收购废旧通信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纳入立法
 
    在《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立法中,省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对条例草案起草框架、内容等进行了审议。
    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通信设施建设中应当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与设备材料,严格环境保护规定,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同时增加:“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本报记者 李飞飞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相关阅读:

新闻排行全站三晋国内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