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下月起七类政策制定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知 2016-06-15 09:41
国务院:下月起七类政策制定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时间:2016-06-15 08: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A+ A-
国务院昨日公开《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以后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不得出台。
国务院昨日公开《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以后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不得出台。
对已兑现优惠不溯及既往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因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以及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出台《意见》旨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
《意见》提出,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7类政策未经审查不得出台
《意见》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方式、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7大类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需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4个方面共18条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不予出台或调整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上述标准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仅涉及维护国家经济、文化安全或涉国防建设,扶贫开发等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等社会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四种情形例外,但需明确实施期限。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将被追究党政责任
《意见》要求,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17年起,各省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并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意见》提出,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意见》还要求政府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文/本报记者 邹春霞
( 责任编辑:袁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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