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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禁6种交往行为 为律师介绍案件将追责

未知 2015-09-26 21:12
司法人员禁6种交往行为 为律师介绍案件将追责
时间:2015-09-26 09:21 来源:中青网 进入论坛 
  今后,司法人员有为律师介绍案件等利益输送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昨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明令禁止了司法人员的6种交往行为,同时对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与相关人员的接触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检日前也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于反映和举报检察人员违反《规定》的线索,将及时受理,进行记录和核实,并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情形禁司法人员接触当事人或律师等
 
  《规定》的出台旨在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中规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非工作时间和场所接触要三日内报告情况
 
  《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规定》强调,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司法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 解读
 
  1 细化“接触交往”
 
  对比此前已有的法律,此次出台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规定对于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接触交往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接待相关人员。
 
  此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雷小政表示,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殊关系人和中介组织,且细化了司法人员不得进行的接触交往行为,对原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补充。
 
  2 特殊关系人属“司法掮客”
 
  规定提出,司法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6种接触交往行为。
 
  按照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而特殊关系人和中介组织主要涉及哪些人和组织?
 
  雷小政认为,通常意义上,特殊关系人和中介机构属于“司法掮客”,其中中介组织涉及面极其广泛 ,包括公司、协会、商会等利用关系在办案过程中起到穿针引线作用的机构或团体;传统的“特殊关系人”主要涉及利用亲友、同学、老乡、师生等关系资源对案件产生影响的人员,同时也包括一些从公检法司中退休的工作人员。在相关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中,特殊关系人的范畴也将进一步扩展。
 
  3 可按受贿罪追究刑责
 
  规定中提到,“司法人员有为律师介绍案件等利益输送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存在相关行为,司法人员可能被追究何种刑事责任?
 
  雷小政表示,对于司法人员的一般违规违纪行为,主要适用纪检监察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接触过程中发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则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受贿罪等。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记者 王梦遥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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