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2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故调查。经调查发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负有审批、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不力。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监管不力,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和依法查处。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辖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负有审批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明知瑞海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地点违反安全距离规定,未严格审查把关,违规批准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天津新港海关有关责任人员在危化品进出口监管活动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失察,对其违法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给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开辟绿色进出关通道,放纵瑞海公司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港区企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疏于管理,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处置。专案组还发现,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违法行使职权,帮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瑞海公司通过安全评审,致使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通过了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资质的审批。
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怀友(副厅级)、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春波、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立明、天津海关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王家鹏(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正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洪峰(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另据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工作。8月14日以来,依法对瑞海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8月20日,依法对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目前,已对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副总经理曹海军、刘振国、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安保部经理郭向滨,财务总监宋齐,操作部副经理李雅翔,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评价师曾凡强等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在事故中受伤的瑞海公司总经理只峰、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尚庆森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监视居住。
下一步,国务院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将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侦查工作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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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立案官员曾两次出现在发布会上
时任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高怀友,曾先后出席第二场和第四场发布会。
在8月14日第二场发布会上,有媒体问瑞海物流是否有违规的地方,高怀友回应称,瑞海物流在原先物流存储的基础上,通过相关的环评和安评手续取得了危险品周转仓库的资质。
从管理角度来说,对仓储企业的危险化学品还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根据前期对企业的了解情况,这个企业是取得了安评报告是合格的,同时也经过天津市港口的安全条件的审查。
此外,他还回应称,瑞海物流是通过天津市的甲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取得的安评,该家机构名为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企业通过第三方的中介技术机构,取得了安评报告以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评结果对他们的现场,包括对他们安评的结论进行审查,是由交通运输部门来审查的。
在8月15日第四场发布会上,高怀友表示,就安评公示问题,8月14日下午征求了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部门认为对是否公开企业的安评报告没有强制性要求,安评机构作为安评报告公开的主体,如果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对评价报告的部分内容进行公开。
据《法制晚报》
自称“冤枉”的天津港(集团)总裁被抓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在爆炸事故发布会上“喊冤”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也被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天津港爆炸后前7天,天津官方共计召开8场发布会,天津港(集团)却没有发出任何声音。
记者注意到,有直接监管责任和了解渠道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此前多个发布会都被问及。最多的问题聚焦于天津港消防支队。事发后,他们最早进入火场救援,多名队员牺牲,部分队员至今失联。
8月19日,被媒体呼唤多日却姗姗来迟的天津港总裁郑庆跃在出席“8·12滨海爆炸事故新闻发布会”时一露面,就迫不及待地对在场媒体“澄清”。
郑庆跃说,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是市属国有企业,于2004年6月由原港务局整体转制成为集团公司,不再具备原天津港务局行政管理职能。天津港是个区域的概念,本次发生爆炸事故的瑞海国际物流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坐落在天津港区域范围内。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也是坐落在同一区域范围内的从事港口装卸业务的国有企业,“我们是坐落在同一区域的没有隶属关系的两家企业”。
发布会现场,不断有记者提问关于瑞海公司的监管问题。而郑庆跃不断重复强调,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是天津港辖区的一家国企,和瑞海国际物流公司并无任何隶属关系,集团公司一直都是在专心地投入到抢险救援中,但其一直未回答涉事企业瑞海公司的监管谁来负责的问题。
发布会结束8天后,官方公布郑庆跃被采取刑事措施的消息。
据《法制晚报》
动态
天津港爆炸事故第16天
遇难人数升至145人
据新华社电 27日,天津港爆炸事故进入第16天。记者从事故现场新闻中心得到消息,截至8月27日下午3时,共发现遇难者145人,已确认身份145人。其中,公安消防人员21人,天津港消防人员67人,民警9人,其他人员48人。
目前,尚有失联人员28人,其中包括公安消防人员3人,天津港消防人员13人,民警2人,其他人员10人。住院治疗人数为474人,其中危重症7人,重症21人,累计出院323人。
记者了解到,27日位于爆炸核心区水坑南侧的原汽车存放区内的积水废水已经基本抽干。该停车场区域面积约3万平方米,爆炸事故发生后,曾有4000-5000吨的积水。
环境监测方面,8月26日0点至24点期间事故特征大气污染物监测结果显示,事发地警戒区外10个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和8个环境空气流动点位中,部分点位检出氰化氢、硫化氢、氨、二硫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但均未超标;其余各点位各项污染物均未检出。
空气质量常规污染物监测结果方面,事故区域周边5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六项常规污染物)数据显示,空气质量处于二级良好水平。
水质监测结果显示,8月26日0点至24点期间,现场共采集水样品79个(5个点位无法采集)。累计共有34个点位检出氰化物,其中7个点位氰化物浓度超标,全部属于警戒区内污水点位,超标浓度为0.727-13.9mg/L,超标倍数为0.45-26.8倍。事故周边区域地下水浓度为0.004mg/L,未超过《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海水6个点位有4个点位检出氰化物,浓度值在0.0006-0.0009mg/L,均不超标,其余两个点未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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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最高可判死刑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机关依法对瑞海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者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致1人以上死亡的、致3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均属重大责任事故罪。
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则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提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法制晚报》
( 责任编辑:勾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