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限期清理驻省会办事机构
未知 2015-06-26 15:00
山西限期清理驻省会办事机构
时间:2015-06-26 11:58 来源:山西青年报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对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省办”)提出了总体要求。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对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省办”)提出了总体要求。昨日,省政府官网公布《山西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今年10月20日前基本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精简整合
根据《方案》,山西将撤销县级政府设立的驻太原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驻太原办事机构;市级政府驻太原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市政府提出意见,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可予保留。
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外省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在外省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减至一个办事机构;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外省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改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转变职能
《方案》提出,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派出地政府和派出部门要做好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认定工作。需要移交的资产,按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及相关处置工作,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流、统筹安排相关人员。
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定位,由过去的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区域间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改进与驻在地政务联络沟通等方面转变。
应撤尽撤
7月5日前,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自查清理工作。之后,进行复查核实,并将清理核实情况和拟保留、撤销、整合意见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没有工作任务的要零报告。8月10日前,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审批后,派出单位对撤销或者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拟订机构撤销、人员安置、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由本级政府审批后实施。10月10日前,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对全省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看清查情况是否属实、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安置是否到位等,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10月20日前,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撤尽撤,保留或撤销的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分别函告相应省会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或注销手续。
杜绝“名撤实存”
山西省政府成立清理和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各自分工落实。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外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按期、高效、优质完成任务。
《方案》明确指出,我省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撤实存或转入地下办公等现象。除经省人民政府核准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省会城市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完善审批
根据《方案》,派出地政府要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明确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设置。确需设置的,须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另外,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适当方式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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