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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5月4日下午,上海市委正式公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规定明确,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韩正在全市党政负责干部大会上指出,少数领导干部腐败,一人当官、全家发财,这种问题如果屡禁不止、长期不能解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影响必然逐渐丧失,党的形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形象就会彻底毁坏,我们党就会失去人民群众信任,丢掉人心。中央巡视组去年10月向上海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上海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群众对个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倚仗其权力谋取巨额利益反映强烈。
原标题:上海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本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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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午召开的全市党政负责干部大会上,市委书记韩正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既是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更是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下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根本保证。市委研究制订并出台《规定》,是具体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性措施。上海发展正处在新的关键时期,任务艰巨繁重、使命重大光荣,中央要求上海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要求我们在从严管党治党上走在前列。我们要狠抓从严治党,切实做到从严管领导干部,真正抓好“关键少数”,把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贯彻中央从严治党要求,核心就是要从严管干部,尤其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各级领导干部。”韩正指出,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党面临着长期复杂严峻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从严治党,首先必须从严管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上海来说,把全市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从严要求、管住管好了,这支队伍立得直、坐得正、站得稳了,就能理直气壮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管干部的制度措施不断完善了,从政环境就会更好,就能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全面从严治党,要靠思想建设,根本靠制度。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久久为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建设过硬的领导干部队伍。市委出台《规定》,就是针对突出而较为普遍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可操作、可检查、可实施、可追责,清楚、简单、易行,管住人管住权治好吏,从制度上防范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防止利益输送,以权谋私。
“治好党管好干部,必须严字当头,没有最严,只有更严。从哪里严起?从领导干部管好自己家人开始。”韩正指出,中央明确要求,党纪的规定要严于法律,党的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要求要越严。这既是我们党历来的传统,也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严要求。市委出台《规定》不仅体现党纪严于国法,还体现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正局职领导干部、对正局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局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其他部门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办企业问题,中央早有规定,市委出台《规定》,就是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严格要求、细化规则、明确具体措施。
“人民群众最看重,我们的领导干部是真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谋福祉,还是更多地在为自己、为家人服务。”韩正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和地方查处的许多案件和巡视反映的情况看,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央巡视组对上海的巡视和本市对区县的巡视都发现,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问题比较突出。对此,我们决不能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英雄。只有各族人民群众真心实意拥护中国共产党,跟党走、跟党干,我们党才能带领人民向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迈进、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少数领导干部腐败,一人当官、全家发财,这种问题如果屡禁不止、长期不能解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影响必然逐渐丧失,党的形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形象就会彻底毁坏,我们党就会失去人民群众信任,丢掉人心。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人心向背,决定事业兴衰,我们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对此十分清醒。现在,确实到了要靠制度规定、靠严格执行规则,来解决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办企业的问题。
“改革能不能深入、能否成功,根本是要看改革成果是不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有没有获得感。不从制度上防止公权私用、以权谋私,不从制度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革就得不到人民拥护支持。”韩正强调,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涉及深层次利益关系调整,牵动权力结构、利益结构、资源配置格局变化。在体制机制转换过程中,不可能没有阻力,不会没有缝隙、没有空白点,容易产生各种不正当套利、寻租和设租。关键是要防范权力与资本结合,防止行政力量与市场力量的错位和互换,遏制少数掌握公权力和公共资源的人钻制度空子、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防微杜渐,靠制度管干部,防患于未然。市委出台《规定》一是明确规矩规定,划出底线。鱼与熊掌不可兼得,选择当官,就不要经商发财。明确的规定一旦实施,就要说到做到,谁违反这个规定,必须坚决严肃处理。二是给出一个自由选择,杜绝一家两制。《规定》对什么样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对哪些行为是经商办企业,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扎紧制度笼子,从严管权治吏。让领导干部明界限、知敬畏,让群众监督我们的干部及其家人。
韩正强调,制度的全部生命力在于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和《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正式实施后,必须抓好制度落实,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不辜负全市人民对我们的期望,不辜负中央对上海的期望。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雄主持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市政协主席吴志明出席大会。市委副书记应勇对文件进行说明。市委常委屠光绍、徐麟、艾宝俊、沈晓明、徐泽洲、侯凯、沙海林、尹弘、何卫东以及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负责同志出席大会。
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同志,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党政负责同志,市人大、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市一中院、市二中院、市三中院、海事法院、市一分院、市二分院、市三分院负责同志,各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本市部分企业市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党政负责同志参加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