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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如何步入快车道

未知 2015-10-12 13:23
 
城市公交如何步入快车道
时间:2015-10-12 05:31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10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公交客运条例》替代实施了20年的原暂行条例,为全省公交客运事业保驾护航——    1995年10月1日,《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走上历史舞台,对当时全省的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区域面积…
 
 
 
    
    10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公交客运条例》替代实施了20年的原暂行条例,为全省公交客运事业保驾护航——
    1995年10月1日,《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走上历史舞台,对当时全省的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区域面积在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逐渐增长,促使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快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城市公共客运的定义与定位有了新的变化,对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与建设、营运安全与服务有了新的要求。一部已经实施了20年的暂行条例显然无法满足城市公交客运发展的需要,甚至在某些方面产生了阻碍和束缚。
    2015年10月1日,《山西省城市公交客运条例》替代原暂行条例,正式实施。那么,这部新的地方法规里有哪些新内容可以促进我省公交客运的发展,为这项民生事业保驾护航呢?
 
 
城市公交是重大民生工程
明确公交优先是其发展的重要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泛指所有收费提供交通服务的运输方式,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交通运输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运行和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在市民的普遍认识中,一般将城市公交客运简单地理解为城市公交车的运行。其实,城市公交客运除了常规公交之外,还包含有轨道交通(地铁、轻轨等)。另外,出租车也是城市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而城市公共自行车则解决了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的到达问题。当然,这些交通工具里面,最重要的,仍然是惠及面广泛的城市公交车。
    作为省会城市,太原市的城市公交建设始终走在全省前列。2013年,太原成功申报国家首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之一。按照要求,到2017年,太原将和全国成功入选首批的其他14个城市一起,构建“居住地+公交走廊+就业地+出行”组合模式,使70%的公交出行集中在公交走廊两侧,实现紧凑型城市发展,达到市民顺畅出行。
    截至目前,太原市共有近3000辆公交车,190余条公交线路,公交专用道达到百余公里。
    “城市公交线路的建设具有带动性”,10月8日,太原市交通局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太原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发展情况,他以阳曲县为例,“以前,阳曲县只有小巴、小长途,没有公交车,自从2012年太原市区陆续开通了至阳曲县的904、907城际公交专线之后,带动了阳曲县本地的公交车发展。现在,阳曲县开通了多条公交车线路,填补了百姓出行的空白。”
    在新实施的《条例》中,明确了城市公共客运的公益性定位及优先发展的具体措施。这是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与国家层面的发展规划目标相契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全覆盖”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将城市公交优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凸显了城市公共客运的地位和发展趋势。
    10月9日,省交通厅城市客运处王建民主任告诉记者,明确城市公交客运的公益性定位以及清晰界定城市公共客运的负责主体非常重要,因为在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主观重视不够、客观财力不足,以及对城市公交公益性认识的局限,造成了对城市公交快速发展的限制和约束。
 
 
政府是公交发展责任主体
三项鼓励政策是其发展的顶层设计
 
    据有关数据显示,
    截至目前,我省已有公交企业115家,公交车辆达到1万余辆,较2008年公交管理体制改革时增长了38%;城市公交运营线路达到1119条,线路总长度达到20784.1公里;从业人员达到3.3万人,年客运量17亿人次,较2008年增长了50%。可以看出,自公交管理体制改革以来的十几年间,全省城市公交获得了极大的发展。
    《条例》的创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定了三条鼓励性条款,即“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鼓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采购和使用电力、燃气、甲醇等新能源、新技术的节能环保型车辆”。“这三条规定作为顶层设计,充分体现了法制引领的示范作用。”王建民主任认为这三条规定为行业下一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二个创新之处在于为了强化安全管理与应急保障,将“安全与应急”作为独立的一章,专门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义务、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以及对危害或者妨碍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突出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的极端重要性。
    另外,《条例》还解决了相邻城市互通公交的法律障碍。其条款明确规定相邻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配置城市公共客运资源,对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经协商一致开通公共客运线路的,纳入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这为全省城际公交线路的协调发展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快速发展伴生诸多问题
立法规范仅是步入快车道的第一步
 
    “十二五”以来,我省城市公交客运获得极大的发展,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在公交线路运营领域。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具有很强的地域化特征,其运营范围一般限于本地区,因而竞争一般也只限于本地区内,这样,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所面临的竞争就主要体现在行业内部。但是,在现有体制下,公交系统兼有垄断性和公益性两种特性,使得其既缺乏活力又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运行。所以,《条例》鼓励社会资本的积极加入,然而,在实践中,社会资本的引入并不简单。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本意在于引进竞争、拓展资金来源,但是在实践中,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内的公交客运运营并不是非常理想的选择,”一位业内专家告诉记者,我省城市公交客运事业的发展曾经经历过“公家”、私营等多种模式共同运营的阶段。实践证明,无论服务还是价格都不尽如人意,“社会资本参与公交客运运营应该是更多地适用于乡镇村之间的线路经营,先把线路经营起来,再由国有企业收购线路,降低价格完善服务。”
    记者采访了解到,太原和晋中市榆次区之间的公交同城化运营良好,是省内城际公交的范例,但是对于能否刷卡、刷卡能否有优惠这一项服务内容来说,就一直不能妥善解决,原因在于太原方面是由太原市公交公司运营,而榆次方面则是民营企业来运营,两者难以统一。
    目前,全省公交客运事业发展态势良好,119个县(市、区)共有70个开通了公交车线路,其中有7个县(市)还开辟了免费公交线路。然而,即使是“公交都市”太原,仍然存在着公交车辆配置缺口近千辆、只有40%的公交车能够进场停靠、公交专用通道较少且利用率不高等问题。而站场建设不完善、运力不足、硬件设施配备滞后以及城市公交线路难以下探延伸至县乡村的现象,则普遍存在于全省。
    再如,城市公交客运的发展不可能单兵突进,始终会受到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
    目前,太原市的公交出行分担率约为30%,而公共自行车的利用率则非常高,这反映出因为城市格局所限,很多街巷不具备公交通行条件,不适宜设立公交站点,使得城市中存在不少公交死角,所以市民步行十几分钟才能到达公交站点的情况并不少见。况且,即使拥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公交拥有路权优先,想要在城市一片拥堵和混乱的交通环境下,做到独善其身、一路畅通,也是非常困难的。
    10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公交客运条例》开始实施,为全省蓬勃发展的城市公交客运事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与老百姓密切相关,只有政府部门主观重视,客观上财政保障,辅以现代化智能化建设手段,城市公交客运才能步入发展快车道,为老百姓提供更好的服务。
 
『背景链接』
    《条例》确立了城市公交的公益性定位,明确城市公共客运是社会公益性事业,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客运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资金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解决了城市客运优先发展的资金问题,并明确以城市公共客运成本费用年度核算和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对执行政府定价、指令性任务、优惠乘车等原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或补偿。
    在确立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定位之后明确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出行方式等因素,设置公交专用道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公共客运的路权优先。
 
本报记者 冷雪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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