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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十起侵犯注册商标典型案件

未知 2015-04-23 10:19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来临之前,4月22日,山西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全省查处的十起侵犯注册商标典型案件,范围涵盖酒类、油漆、服装、汽车、中国石化、山西电机等方面。
案件一
    长治市城区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4月21日,长治城区分局接高速交警电话,称查到一辆福田牌汽车上拉有疑似假酒,城区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胡××拉的酒涉嫌侵权商品,对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留。经调查,当事人所销售的牛栏山酒货值约1万元。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该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依据《商标法》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酒及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25000元。
案件二
    长治市城区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1月12日长治市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在东大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申××经销的“米拉格”系列服装涉嫌侵权,对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留。经调查“米拉格”系列服装是商户自己从北京市场上进的货,货值7万余元。商品经杭州慕昂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当事人经销的商品不属于其生产的系列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商标法》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侵权物品;处以罚款25000元。
案件三
    阳泉市银隆加油站侵犯“中国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阳泉市银隆加油站从2014年9月14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罩棚上使用“中国YL石化”的标识,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中国石化”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件四
    介休市河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山西电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8月25日,介休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介休市河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3台小功率三相异步电机是从太原南堰物贸城购进的,经营额6667元。经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鉴定,认定当事人经销的13台电机不属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西电机”牌注册商标的电机。
    依据《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电机13台;处以罚款40000元。
案件五
    寿阳县庆宁商贸有限公司经销侵犯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白酒案
    2014年11月20日寿阳县工商局接到李保才投诉,称2014年11月19日他从寿阳县庆宁商贸有限公司以1580元/瓶的价格购买了2件(12瓶/件)“贵州茅台”白酒,总价37920元,怀疑其为假酒。经查,寿阳县庆宁商贸有限公司茅台酒的进货渠道是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李保才购买的酒是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以1020元/瓶的价格当天送达的,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但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却无法出具合法的进货发票。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酒系假冒产品,侵犯了“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商标法》规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侵权假冒商品;处以罚款37920元。
案件六
    晋城市城区刘××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4年12月17日,晋城市工商局接到城区食药局案件移送书,立即进行核实,发现当事人刘××的行为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经查,刘××于2014年7月—9月,从游商处购进45°竹叶青、老白汾等系列汾酒101件888瓶(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此批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各类汾酒69瓶,非法经营额为83952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825盒(瓶);处以罚款126000元。
案件七
    河津市杨××侵犯“东方红”油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1月31日,当事人杨××同晨宇油漆厂太原供应处孟庆占联系后,购进“东方红”商标油漆140件(含环氧面漆和环氧固化剂)和45件稀释剂,进价均为200元/件。2月3日,当事人将上述商品以230元/件销售给河津市荣惠达工贸有限公司,累计经营额为42550元。山西东方红制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明,当事人购进的“东方红”油漆产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但非其公司产品,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依据《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45000元。案件八
    大同市南郊区恒辉轴承机电经销部涉嫌销售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7月3日,举报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韩志喜,向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举报,大同市南郊区恒辉轴承机电经销部销售假冒“SKF”轴承。经查,“斯凯孚”、“SKF”两件商标系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店内有标识“SKF”商标的各种规格轴承共计1346套,经鉴定系假冒产品,价值共计269173.22元,违法经营额269173.22元。执法人员对涉嫌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涉嫌犯罪。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件九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中凯”“KB0”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12月10日,举报人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恒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洪彩勇及其工作人员蒋峰、郭志伟,向大同市工商局举报,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御东新院基建中所用的配电箱、配电柜,系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北开联合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购买,涉嫌假冒“中凯”、“KB0”注册商标。经鉴定,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御东新院基建所使用的近200台控制与保护开关产品系假冒中凯公司的产品,侵犯中凯公司的“中凯”“KB0”注册商标,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40200元。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北开联合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中凯”“KB0”注册商标商品,涉案数额较大,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大同市工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十
    太原市小店区池××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太原市小店区信义达汽配经销部池××于2014年5月从网上及老家瑞安分几次购进了一批外包装及商品上印有“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其中机油12箱,每箱10桶,进价1440元;B5万向节20个,火花塞240个,机油泵24个,水泵12个,汽油格240个。经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所售配件均为侵犯注册商标“VOLKSWAGEN”“VW"专用权商品,涉案商品货值4784元。
    依据《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475件;处以罚款20000元。
 
魏勇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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