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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波“女性福利”即将来袭

未知 2015-04-01 10:35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缘起两份扎实的调研报告和两份最具代表性的议案,由省人大内司委与省总工会成立起草组,在全省范围征求意见,多次举行座谈会、论证会,沟通、讨论,逐条逐句修改,十易其稿……3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惊艳”亮相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按照立法程序,提交会议初审。
    如何细致周到地保护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相关权利,是《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修改、审议,修改、审议,经过严谨的立法过程,相信不久,这部“女职工保障手册”就会融入我们的生活中。
 
    2014年,《条例(草案)》开始起草,2015年3月30日,《条例(草案)》走上立法程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诸多亮点被参会的女委员誉为一大波“女性福利”来袭。
 
 
《条例(草案)》走上立法程序
 
    将女性公务员、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
    《条例(草案)》明确以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立法宗旨,“女职工”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女农民工在内,均适用本条例。
    合同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女职工有痛经病史,每月可享受至少1天带薪休息
    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经本人提出,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经期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工间休息。
    孕期可调整岗位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定额劳动量的,应当相应减轻劳动量;因怀孕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准予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有定额劳动量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受影响。
    产假可休98天以上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比旧条例中增加了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按规定顺延,配偶享受带薪护理假20天。
    流产按月份也可享受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产假98天。
    节育手术也可享受一定假期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期满,单位给予一周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至少一周的适应时间,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准予休息;休息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协商确定。
    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中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婴儿未满一周岁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减少相应的劳动量。婴儿满一周岁后,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单位建立卫生室一室多用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每月卫生费不低于30元
    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每年进行两癌筛查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有条件的为女职工安排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更年期妇女也可调换岗位
    《条例(草案)》首次提出保障更年期女职工权益,将之前的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变为“五期”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分组会议上引热议
 
    3月31日上午9时30分,省人大常委会的部分委员就《条例(草案)》的内容进行讨论,会场气氛火热,对于大部分条款,委员们的认识相对一致,讨论焦点集中在30元的卫生费是高还是低、产假可否延长上。一些男委员更是开玩笑呼吁,应立法提高男职工相关待遇。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梁丽萍因为参与制订了这一《条例(草案)》,对相关内容非常熟悉,讨论现场,她第一个发言,说出了自己的建议。“在之前的调研中,女职工对《条例(草案)》的第二十一条反映的较多,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这个数字是按多年前职工平均工资的1.5%发放的,如果根据现在职工平均工资的1.5%发放,在50元左右,所以我建议在条例修改的过程中,考虑到这一情况,卫生费可做适当上调。”高新文委员接话说:“这个应该提高。而且这个卫生费,很多单位就不发,这次《条例(草案)》中还有相关的处罚内容,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女职工的权益。”
    关于产假的天数的讨论又一次掀起了会场的小高潮。宋新柱委员表示,产假98天太少了,最少也得一年左右。这引起了现场多位委员的共鸣,“产假早早结束,要不把孩子丢给父母,要不就是雇保姆,一个好的保姆的费用甚至比工资还高,对孩子的教育还很欠缺,还不如延长产假让母亲直接回家看孩子。”
    因为时间原因,讨论结束后,委员们在走出会议室时还在交流一些看法。
    会后,相关工作人员会将委员建议搜集起来,供《条例(草案)》修改时参考,而这部《条例(草案)》也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声音。
 
本报记者 张晓鹏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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