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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诚信执业将记分

未知 2015-03-20 10:13
  省城将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积分管理
    本报讯(记者 高芳芳)为了规范省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自觉诚信执业,3月19日,记者从太原市卫生局获悉,太原市发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太原市将对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积分管理,这将促进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太原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对《暂行办法》中几个重点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2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2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医疗机构在积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5分以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督促其整改不良执业行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周期与校验周期相同,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校验合格)之日起计算,12个月(或36个月)为一个阶段(或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恰当记分有权予以更正和撤销;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两次将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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