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用户注册 | 登广告爆料邮箱繁体简体English
您的位置:主页 > 教育频道 > 商讯动态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未知 2015-08-13 09:54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时间:2015-08-13 04:00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意见稿明确,获得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主要运用自有资金或发行债…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意见稿明确,获得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主要运用自有资金或发行债券等形式从事放贷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时,须向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符的贷款;催收债务时,不得采用威胁、暴力等违法手段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和财产。
    公众可在9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或建议。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相关阅读:

新闻排行全站三晋国内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