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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未知 2015-02-26 14:55
 据新华社电 针对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危险物品制作技术和贩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和互联网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安部牵头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环保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制定出台《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规定指出,依法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资质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物品相关工作的教学、科研、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并接受网站安全检查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险物品种类、性能、用途和危险物品专业服务等相关信息。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并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物品行为的内容。
    规定明确,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不得为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网站接入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强调,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物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物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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