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未知 2019-12-19 14:10
原标题:《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居民区学校等周边禁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项目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农用地等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2月18日,记者获悉,《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继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之后,又一个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介绍,相比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制度不完善、标准规范缺失、权责不清晰、程序不规范,以及基础薄弱、底数不清等问题。《条例》的制定,使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其具体内容,立足我省省情,在防治重金属与有毒有害有机物污染上分类、分行业作出了具体规定,在风险管控上进一步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的法律义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提出,要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预防,从源头预防土壤污染。并分别从重金属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固废堆场、土地复垦等我省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领域提出了具体预防和保护措施。
针对我省近年来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填充复垦造地项目大面积实施的实际,《条例》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技术规范,禁止将重金属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等用于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本着“污染担责”的原则,《条例》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地方政府顺序承担责任的制度框架。即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责任人无法认定的,使用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如果责任人和使用权人都无法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相关责任。
《条例》还明确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记者 杨文)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