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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公布

未知 2018-11-05 11:59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公布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区划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总结《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30多年来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条例》。《条例》的公布施行,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了管理原则。《条例》规定,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规范了管理程序。《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等事项,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细化了管理制度。《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法依规更新行政区划图、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强化了管理责任。《条例》对未及时完成行政区划变更、备案、信息报送,以及擅自变更行政区划、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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