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介绍,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历经三次修改,其中2009年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做了较大改动。2009年10月、2013年6月、2015年11月,先后三次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四共21条,涉及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明确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明确责任保险等四个方面的相关问题。
《解释(四)》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