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罚 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未知 2017-12-05 15:03
来源:三晋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贾蕴)12月4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太原市将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车携带行驶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违反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牵引动物的;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
醉酒驾驶的;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驾驶未依法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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