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用户注册 | 登广告爆料邮箱繁体简体English
您的位置:主页 > 时政 >

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未知 2015-07-21 11:56
 
交通部: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人民日报客户端2015-07-21 10:32:00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具体看,收费期限拟作如下调整:
 
(一)有关高速公路
 
1、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2、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3、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二)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
 
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新闻多一点】
 
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高速公路收费办法将修订,将进行体制性改革,将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
 
按现行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
 
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公布《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自2011年至2013年,收费公路的负债额度持续增加。交通专家认为,中国目前仍处于高速路迅速发展阶段,公路负债额度还会增加。为减少负债额,部分收费年限到期的高速路持续收费或将成为常态。
 
相关报道:
 
交通部:高速公路按“用路者付费”原则长期收费
 
我国收费公路政策或将发生重大变化,《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今天(21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我国高速公路将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
 
而2004年出台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收费期限可比这一期限多5年。
 
“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
 
在交通运输部21日上午召开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告诉记者,《条例》修订稿已广泛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的意见,即将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与2004年原条例出台时相比,多项基本政策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原先设定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魏东说。
 
根据修订稿,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公平原则实行长期收费。
 
其中,政府债务性高速公路以路网为单位,由政府统一举债、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还款,通行费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不设固定偿债期限,举债规模不得超出偿债能力。
 
经营性高速公路全面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通过合理定价、收益调节等方式,将投资回报控制在合理水平,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稿提出,债务偿清的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以及经营期限届满由政府收回的经营性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实行非营利性养护管理收费。
 
另外,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
 
魏东表示,这次修订条例的思路是,通过建立统借统还、两期收费和特许经营等制度,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的发展政策,促进建立收费公路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机制,规范公路管理,强化社会服务,回应社会关切,实现构建“两个公路体系”的目标。
 
原则上讲,公路是一种公共资源,政府的公共财政理应为其买单。消费者在购车时,交了车购税,加油交了燃油税,那些不收费的公路,养护费用也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为何收费公路的养护要由个人买单?
 
对此,魏东介绍,修订稿明确了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从资金来源上,修订稿明确了政府对非收费公路的投入义务,明确收费公路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包括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多种筹集方式。从等级构成上,明确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提供高品质的出行服务。明确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确保公路不偏离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
 
本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修订稿对现行《条例》中有关政府还贷和经营性两种类型的收费公路内涵做出了调整。
 
修订稿将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统一表述为政府收费公路,未来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建设、改扩建资金将统一采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方式筹集,用通行费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在经营性公路中增加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内涵。
 
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3916亿元,支出5487.1亿元,收支缺口为1571.1亿元,比2013年的661亿元扩大910.1亿元。
 
未来收费公路只占总里程3%左右
 
魏东介绍,修订稿调整了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
 
不过,对于这种“统贷统收统还”的说法,有专家解读为:只要有一条公路还没有还清贷款,所有公路不管年限是否到期都继续收费;只要路网完善的脚步不停,也就没有停止收费的一天。
 
对此,交通运输部表示,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以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
 
根据这一设计,未来,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体现基础性、均等化普遍服务,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由一般财政税收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相关阅读:

新闻排行全站三晋国内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