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应尽快调整
未知 2015-04-06 18:31
【光明日报·共话平安】
作者:罗良娟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国有企业职工的关怀和爱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以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该项政策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需求。近年来,由该项政策引发的信访案件明显增多,问题越来越复杂且难以化解。
该项政策对用人单位性质做了限定,如今我国企业性质由过去单一的国营和集体变化为国有、集体、股份制、个体等多种形式,招工形式和职工身份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仍以单位性质作为适用政策的基本条件显然不公平。另外,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此项政策必然引发单位内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攀比,如医院放射专业、化验专业等。这将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推进。还有一种情况是,随着劳动条件的改善,很多特殊工种职工希望延迟退休,因为在职的工资高于退休待遇。但有的企业不考虑职工意愿,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直接为其申请提前退休,导致被提前退休的职工怨声载道,有的到职能部门上访,有的去法院起诉,政策性矛盾日益突出。
特殊工种名录清理的明显滞后也是引发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特殊工种目录从上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陆续颁布并沿用至今。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要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但由于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只适用于该行业,其他行业即便从事的是“同工种名称、同专业性质和同劳动条件”的工作也不得参照执行。比如运输行业的长途客货司机属于特殊工种,而其他行业的长途客货司机则不参照执行,这就容易导致行业间的攀比。
由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涉及多方利益,既得利益者想尽办法联合起来制造假档案、涂改原始档案资料等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导致的违法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套取养老保险金的事件屡禁不止,既对正常参保缴费的人员有失公平,也使养老保险基金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随着用工主体和性质的变化,基本养老保险费筹集模式和养老金发放方式的转变,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关心应体现在用人单位对其薪酬的倾斜补助上。笔者建议,同样单位、同样工作岗位的职工应适用同样的政策、享受同样的待遇,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政策的公平性。提前退休到正常退休期间的养老金改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会因此对职工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严格把关,从而避免源头造假。同时,建议国家尽快建立统一的特殊工种名录,特殊工种名录根据劳动条件设置,不按行业和单位性质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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