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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未知 2015-04-05 17:16
 【光明日报·理论·实践·知行论坛】
 
  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优秀政治文化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来源之一。在这个意义上,从中华文化传统的演进和传承的视角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能够凸显出这种制度的文化渊源和民族特质。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其中不仅包含了关于政治协商的思想学说和制度实践,而且在根源上显示出与协商民主相契合的文化精神和价值关切,从而成为中国当代协商民主建设的源头活水。就中华传统文化中与协商民主相关的思想内容而论,其荦荦大端可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和谐精神。
 
  中华文化自古就倡导一种“和合”精神:在天道方面肯认“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宇宙秩序,在人道方面倡导“执两用中”“和而不同”的处世态度,在艺术上追求“八音克谐”“五色调和”的审美境界,在政治上向往“政通人和”“老安少怀”的社会局面。在政治协商过程中,古代杰出的思想家坚决反对刻意为之的“异”,也不赞成毫无原则的“同”,而是推崇兼收并蓄、博采众长的“和”。这种“和”的哲学义涵是“扬弃了差异的统一性”,代表了思想在更高层次的综合形态;其政治义涵是在广泛征求、吸纳各种不同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理性的权衡,以期形成一种更具包容性和普遍性的政治共识。古人根据历史经验意识到,立异者可能结为朋党,苟同者可能沦为乡愿,这两者对于政治大局都是有害的;而真正的君子奉行“不偏不党”“去同取和”的原则,正如孔子所讲:“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適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意思是对于君子而言,没有什么事是必须要赞成的,也没有什么事是必须要反对的,一切都根据“义”的标准立身行事,对于个人抉择当同则同、当异则异,对于群体事务求大同存小异,这就是“和而不同”的处事立场,也是政治协商的根本原则。
 
  第二,“天下为公、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念。
 
  作为中国文化的主导思想,儒家所憧憬的理想政治状态是“天下为公”时代,即物质财产丰富、社会保障完善、道德品质高尚的“大同”盛世(参见《礼记·礼运》),这种政治信仰基于中国文化对于人性本善的乐观态度和社会进步的充分信心。与此相关,儒家强调“义利之辨”,在政治关系中强调道义原则优先于功利考量,将整个社会视为基于道义而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并以道德认同感调动政治参与意识。在儒家看来,政治协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义”而不是为了满足“私利”,政治共同体并非一家一姓的私有物,而是所有成员的共同家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顾炎武《日知录·正始》)基于这种政治诉求,无论是在朝的君主、官吏还是在野的士人、乡老,都必须站在“天下之公”的立场上开展政治协商活动。尽管历史上的个体真实动机各异,但极少有人直接将“一己之私”或“朋党之私”作为立论的依据。就其理想形态而言,儒家道德“重义轻利”“崇公黜私”的道义论立场对于中国传统政治模式和文化心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使个人超越自身和小团体的特殊利益而思考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由个人竞争、党派角力所耗费的社会成本。
 
  第三,“民惟邦本、治国为民”的民本思想。
 
  “民本”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核心观念之一,其肯定了占社会多数的“民”在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地位和决定作用,强调统治者的治理实践要以满足民众的基本需要为目的,在经济上惠民富民、在政治上保民安民、在文化上教民化民;如果统治者残暴虐民,将会有“天谴”或“革命”的出现。“民本”思想自古以降一脉相承,《尚书》有“民惟邦本”之训,孟子有“民贵君轻”之论,荀卿有“民水君舟”之喻,黄梨洲有“天下为主君为客”之议。在历史上,“民本”不仅是思想家的理想信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成为一些执政者的施政方针,转化为具体的政治实践,产生了诸如“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的善政典范。尽管受历史条件的制约,民本主义思想家并未否定君主制度,但民本思想在限制君权、伸张民意、维持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以民为本”的原则内在地包含了“通民情、达民隐、申民意”的政治诉求,这就必然要求执政者要与社会大众进行一定程度的协商活动。这种协商实践的实现方式与历史环境相联系,在君主开明的情况下,统治集团能够比较广泛地体察民情、听取谏议,使民意得以比较顺畅的表达和实现;而在君主昏庸横暴之时,则会发生激进的政治抗议,如言官诤谏、清流集会、公车上书等。这些抗议活动都本着“为民请命”的宗旨,民本思想为其提供了道义支撑和实践动力。
 
  第四,“导民使言、兼听纳谏”的协商实践。
 
  通过历史的考察不难发现,中国古人自殷周以来就开展着“议政”,并且将这种活动固定化为一套政治制度,进而使参与协商上升为政治参与者的一种伦理义务和人格精神。自先秦以来,中国古代政治家就总结出了“谋及庶人”(《尚书·洪范》)、“询于刍荛”(《诗经·大雅·板》)的政治经验;《尚书·周官》中提到“议事以制,政乃不迷”,对于“议政”在统治中的重要意义已有明确的认识;西周时召公谏厉王止谤时论述了“导民使言”的治国方略,他谈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国语·周语上》)召公将被压抑的民意比作决堤的河水,因此必须打通渠道引导民意合理地表达,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概括而言,中国古代的“议政”活动形式多样,既包括在政权体制内的君对民的“咨询”、君臣之间“朝议”、言官“谏议”等形式,也包括在政权体制外的士人“清议”、基层“乡议”等形式。古人的议政活动既包括考察民风、收集民意的调研过程,也包括面折廷诤、上书封事的讨论过程,在极端的条件下还表现为清流抗议、言官死谏的政治运动,这些实践都具有一定意义上政治协商的特征。在思想家所设计的君臣关系中,臣僚必须履行自己的“言责”,即“匡正君非,谏诤得失”,对君主提出建议、规劝乃至批评的义务;而君主也必须符合“兼听明辨”的君德要求,只有做到集思广益、虚怀纳谏的君主才能称得上“明君”,否则将会远播恶名于后世,甚至丧国亡身。在政权体制之外,广大知识分子也有议政的实践活动,他们聚集于学校、书院、讲会、党社等,针砭时弊、反抗暴政,形成了“清议”,这是一种具有影响力的社会舆论,甚至能够发动群众性运动直接干预政治。在传统社会最基层的“乡”一级,公共事务主要依靠宗族和乡绅的自治,“乡族自治”的主要形式是在宗族之内或乡绅之间进行协商讨论,这就是“乡议”,其主要功能是决定基层事务、调解社会矛盾、普及伦理教化、推举后备官吏等,这种乡议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实现了有效的社会治理,维持了基层社会的稳定。无论是在体制内还是在体制外,政治协商活动对于参与者都是一项道德义务,体现出儒家文化“尚德”特征的巨大影响,儒家伦理的基本原则在协商过程发挥着指导和制约作用,在理想层面指向圣贤人格的成就与仁政治世实现。
 
  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丰富的思想资源,在精神旨趣、价值取向、思想特征和制度实践诸方面造就了我国源远流长的政治协商传统。在现时代,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在更高的层面对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进行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使之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成为我们今天探索中国式民主道路的深厚文化资源。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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