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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警示“老赖”:拒不执行将受惩罚

未知 2015-04-01 10:59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3月31日发布4个典型案例,涉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案件强制执行等,其中包括一起“老赖”拒不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在赵春连申请执行张宇昊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中,张宇昊未执行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以及调解,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传唤,张宇昊拒不露面、隐匿行踪,且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张宇昊主动交纳10万元案款。其被刑事拘留后,张宇昊亲属将剩余60万元执行款交到法院,案件顺利执结。此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张宇昊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张宇昊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在潘文才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债务。法院查明,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应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清偿责任,裁定追加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执行中,该企业懈怠履行债务,逃避执行。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包括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罚款等,该企业因被纳入失信名单而不能开展招投标业务。最终企业主动与潘文才协商达成和解并履行了相关债务。
    在张丰春与泰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张丰春因交通事故在山东省泰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此后保险公司发现其住院期间所用药物奥扎格雷钠为不合理用药,拒绝赔偿该药物费用7250.40元。张丰春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泰安市中心医院未根据原告的病情为原告提供合理、恰当的医疗服务,原告因被告在治疗过程中不合理用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判决医院赔偿张丰春经济损失共计7750.40元。被告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在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中,法院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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