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个试点县(市、区)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未知 2015-02-26 14:51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草案规定,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在介绍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时,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强调,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推进改革试点,将坚持“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坚守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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