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晚报
电动自行车如今已经成为普通家庭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但因其经常占用机动车道、见缝就钻等“任性”穿行方式,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也成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今年,太原首次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进行立法,规范其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目前,经过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后的《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布,不少实施细则备受关注,内容涉及购买电动自行车将要求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未满16周岁不得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超速行驶、接打电话等或将受处罚。 您对太原市立法管理电动自行车有何意见建议?您认为哪些问题值得关注?或者您认为哪些条款的可操作性有待研究?7月28日前,请提出你的建议。
○提建议参与方式
1、通信地址:南内环街158号太原市人大,邮编:03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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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条例(草案)》中提出,太原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进行监制。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购买电动自行车30日内,车辆所有人应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合格后,当日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查验不合格,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因车辆被盗、灭失或者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条例(草案)》中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行驶证;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或者制动器失效时,下车推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道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物高度自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限速20公里标准等。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
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需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
实行产品目录管理
《条例(草案)》中提出,太原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销售已纳入产品目录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在太原市销售不符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目录要求或者与产品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承担对其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生的废旧蓄电池。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维修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和电动自行车。 随意丢弃废旧电池或者将废旧电池交给无处置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超速行驶、改装车辆,拟罚款50元
《条例(草案)》中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罚款。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告并处50元罚款,同时收缴牌证。
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牵引动物的;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30元罚款。 驾驶未依法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携带行驶证的;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搭载学龄前儿童,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不按照规定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超出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20元罚款。
本报记者李飞飞
(责编:马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