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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未知 2015-06-09 08:57
 
我省出台《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6-09 03:55 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本报讯6月8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规范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我省出台了《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为确保我省“十二五”、“十三五”期间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每年新增开发耕地15万亩的活动。基金,是为完成…
    
    本报讯6月8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规范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我省出台了《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为确保我省“十二五”、“十三五”期间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每年新增开发耕地15万亩的活动。基金,是为完成前款规定耕地开发任务,由省级财政出资建立的政策性基金。基金总规模为30亿元,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基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通常,项目规模净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亩,净增耕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片区相对集中连片,县域内多片区的可以捆绑立项;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实施专项资金项目所必需的道路等基础设施等才可以申报基金项目。原则上,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原则不得超过两年。
    基金项目的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形式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涉及扩权强县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按照扩权强县有关规定执行。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立项申请后,再进行审查,将符合要求的提交厅务会审议,通过后下达项目立项批复。之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组织编制项目设计及预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初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及预算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基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拨付资金。
    基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或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竣工验收前,资金拨付不得超过总预算的80%,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拨付15%,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剩余的5%。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按照原拨款渠道收回。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终止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照原拨款渠道收回。
    此外,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和立即撤销项目等措施,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彩萍)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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