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太原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到80万元
未知 2015-04-16 11:39
本报讯(记者 潘春娟)为发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结合太原市实际,4月15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为《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自2015年5月1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中,不仅最高额度提高到80万元,且对担保人条件放宽,取消了新房评估业务。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同时推行个人贷款缴存期限省内异地互认,对曾经在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太原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缴存时间申请贷款的须到中心个人贷款处办理。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时,如采用自然人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此《通知》将担保人条件予以放宽。对于采取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只需有一名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另一名保证人可为其他类型单位的职工。在担保方式中,优先采取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借款人新购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备抵押条件时申请贷款的,需采用以所购买的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另外,新房评估取消,借款人购买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抵押手续时不再进行评估,在该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情况下,抵押物价值按照购房合同价格确定。新房抵押不需评估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借款人从房地产开发商或售房单位购买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以所购房屋办理房产抵押的;购买新房时采取(自然人、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所购房屋具备抵押条件时办理房产抵押的;购买新房时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后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房屋具备抵押条件办理房产抵押的。借款人购买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在办理担保手续时不得预收代办他项费中的评估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5月1日前已受理的个人贷款及个人贷款项目备案、发放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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