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未知 2015-03-28 11:16
本报太原3月27日讯(首席记者 齐泽萍)3月25日,省人社厅发布消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等条件增加。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根据省人社厅安排,提高后的养老金将确保于4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此次调整办法和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7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另外,还有三类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再按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对于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新中国成立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对于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638元的补齐到2638元。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