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
抗日战争胜利后,当时的国民政府对日索赔的态度一度是积极的,但随着美国对日政策的变化和蒋介石的反共内战,对日索赔一事就不了了之。1952年,台湾当局与日本政府签订非法的《日蒋条约》,蒋介石集团擅自宣布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要求。在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过程中,对日索赔问题再度被提出,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在复交谈判中宣布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充分表现了中国人民不计前嫌旧怨的宽大胸怀。
赔偿问题的提出与国民政府
虎头蛇尾的索赔
还在抗日战争进行过程中,当时的国民政府就为战后对日索赔作了若干准备。1938年1月,黄炎培先生在国民参政会一届二次会上提出,应设立公私损失委员会,调查战争损,以作战后向日本索赔之据。这一建议得到了蒋石和国民政府的重视,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939年7月颁发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查报须知》,通令中央所属各部与各省市县分别调查具报,并由行政院主审处审核编所有材料。1943年,国民政府决定在行政院内成立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由行政院副院长孔祥熙兼任主任,下设4组,负责对教育文化事业、公私财产等失的调查,为战后对日索赔作准备。
抗战胜利之后,对日索赔已成了一个现实问题。开始,国民政府对日本进行索赔的态度积极的。1945年8月18日,蒋介石指示内政部长兼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主任张厉生,令其加紧抗战损失调查,以便对敌清算。这年10月,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称为赔偿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抗战损失,调查日本赔偿能力,并确定日方赔偿的种类与数量。1946年3月,在国民党六届二全会上通过的《对于外交报告之决议案》中,强调“我国抗战最久,损失最重,故日对盟国之赔偿,我国自应享有优越的比额,与优先受偿之权利”。决议责成国民政府迅速出整个赔偿方案,积极参加盟国设立的赔偿机构,“以求我赔偿要求之实现”。1946年10月,国民政府又将赔偿调查委会改设为赔偿委员会,负责对日索赔。
1945年底,根据苏、美、英三国外长决议,设立远东委员会负责日本问题的处理,中国是远东委员会的成员之一。1946年12月,远东委员会在华盛顿开会讨论日本赔偿问题,中国代表团团长顾维钧致电国民政府,认为应尽早提出日本侵华战给中国造成的总的损失数字,以备向会议提供。国民政府接电后迅速拟定了《中国责令日本赔偿损失之说帖》,递交远东委员会。《说帖》指出,自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起至日本投降止,中国因战争死伤人口达1千余万”,“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已达313亿美元之巨,间接损失估计204亿美元,此数尚不包括东北、台湾各省市及海外华侨所受损失,亦不包括军费在内”。《说帖》认为中国在日本的赔偿总额中至少应得40%,现金至少应得50%,并有优先取得权。
1947年6月,远东委员会通过《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8月又作出了《关于摧毁日本军需工业的决议》根据这些决议,驻日盟军总部将日本17所兵工厂内的机械设备及试验与电气设备等,分作三批赔偿物资,按照3∶1∶1∶1的比例,分配给中、英、荷、菲四国。以后盟军总部又将这17所兵工厂的剩余物资及后来增加的3所兵工厂的全部设备作为赔偿。自1948年1月至1949年9月,中国前后共派船22次,运回赔偿物资125 04箱,计35 612.76吨,约值2 20余万美元。此外,中国于1947年4月从日本获得了18艘军舰。
对日本军事工业的摧毁和对日索赔,美国在战后初期甚为积极。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美国的国际战略发生改变,对日态度也发生了重大转变。1947年6月后“冷战”全面开始。这时,美国重新调整和制订了自己的全球战略,决心把德国和日本作为它分别在欧洲与亚洲推行全球战略的“两大工厂”,不是摧毁而是加以修复。美国认为,要建成一个对美国“真正友好的日本”,就应优先复兴日本经济,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减少乃至消日本的战争赔偿。这与美国占领初期提出的加重战争赔偿,以便剥夺日本进行战争的产业能力的方针,形成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变。1949年5月,远东委员会的美国代表麦克洛伊将军通知其他成员国,拆赔工作已经结束。美国同时声明,日本现有的一切工业设备皆须保留,以恢复日本经济。这样,远东委员会原定的日本拆赔计划只完成了10%,原定的日本应偿付赔偿总额为9.9亿战前日元的临时赔款计划也仅完成了3%,中国只得了2 000余万美元的物资,这与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带来的巨大损失相比,实在微不足道。当时,蒋介石正在全力打内战,无暇顾及对日索赔问题。尽管中国也被列远东委员会的四强代表之一,但随着国民党在国内战场上节节败退,国民政府在国际上的地位也就江河日下。况且,蒋介石打内战时刻离不开美国的支持,因而在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上根本不敢同美国分庭抗礼,亦不敢坚持对战争结束之初的赔偿要求,只能听任美国摆布。随后,国民党败退台湾,对日索赔一事也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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