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澎湃新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交通银行总行党委管理干部宋峰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收受9家公司贿赂,合计近692万元。一审判决显示,宋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缴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以上一审判决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
宋峰,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2004年8月至2015年7月,宋峰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办公室公共关系处处长、企业文化部(党委宣传部)公共关系高级经理、品牌管理高级经理,具备负责总行广告宣传工作的职权,并系相关广告业务招投标评审小组成员。
判决书显示,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宋峰在接受交通银行纪检部门组织谈话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宋峰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宋峰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峰能够主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且积极检举他人受贿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同时还构成立功,综合考虑其自首、立功法定情节,对被告人宋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结合被告人宋峰作出全额退赃、当庭认罪,所检举对象在交通银行系统内具备一定影响力、所检举犯罪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等情节一并酌情从轻考虑,对相关请求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宋峰所检举对象,被认为是在其后落马的交通银行企业文化部原总经理胡晏斌。
2016年4月6日,上海检察一分院依法决定对胡晏斌(副局级)立案侦查。7月20日,市检一分院再次发布消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文化部原总经理胡晏斌涉受贿罪被提起公诉。8月18日,胡晏斌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任职期间,被告人宋峰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迪岸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维点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元太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万国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致高视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在承揽、续签广告业务等方面谋取竞争优势,多次收受上述公司相关人员所送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46万元,利用相关人员的股票账户收受近246万元,合计近692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3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宋峰多次收受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的现金220万元。
2、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宋峰多次收受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销售总监黄某给予的现金40万元和存放于黄某名某的股票账户内的90万元。
3、2008年5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宋峰多次收受上海迪岸广告有限公司销售总监郑某给予的存放于他人名某的股票账户内的120万元。
4、2011年至2015年7月,被告人宋峰收受上海维点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某某多次给予的现金98万元。
5、2004年8月及2006年11月,被告人宋峰收受上海元太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某两次给予的现金50万元。
6、2006年8月,被告人宋峰收受上海万国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责人常某某两次给予的存放于常某某名某的股票账户内的近36万元。
7、2012年4月和2013年4月,被告人宋峰收受北京致高视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贡某某两次给予的现金16万元。
8、2012年4月和2013年3月,被告人宋峰收受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冯某某两次给予的现金12万元。
9、2013年至2015年4月,被告人宋峰收受上海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熊某某三次给予的现金10万元。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同时宣判,上海维点广告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公司总经理党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管制6个月。
1月23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还宣判,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刘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