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一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给自己发放加班费8万元
未知 2016-09-12 09:40
来源:山西法制报
工作时间之外依然为学校的事忙碌,感觉自己很辛苦,太原市某小学教师冀某某以给自己发放加班费的名义,私自从学校“小金库”内支取了8万元。
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冀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冀某某担任太原市某小学工会主席兼后勤组长,其主要负责学校职工活动的组织安排和职工家庭事务的安抚慰问,另外还管后勤工作、法人年检、代码证的年检等杂务。2011年7月至2014年5月,冀某某觉得自己为学校的事尽心尽责,经常加班,便利用保管学校“小金库”内择校费的职务便利,以给个人发放加班费的名义私自从中支取8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冀某某退回8万元赃款。
法院认为:
冀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冀某某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冀某某在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宽处罚。
法院委托冀某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冀某某具备监管、考验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冀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官点评
分析该案,冀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
其一是不懂法。因自己经常加班,便利用手中执掌“小金库”的便利,私自为自己发放加班费,这完全是一个法盲的表现。如今,我们不断对学校的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然而,学生身边的教师对法律又懂得多少呢?因此,学校的普法教育不仅要针对学生,更要加强教师的法律意识。
其二是学校管理存在漏洞。如果学校不私设“小金库”,就不会给冀某某留下私吞公款的可趁之机,也就不会发生冀某某由一名人民教师沦为一名罪犯的可悲下场。
记者 赵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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