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出台《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报告备案规定(试行)》
未知 2016-07-19 08:41
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太原市纪委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严明纪律、监督和保护干部,防止违规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结合实际,太原市纪委制定出台了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报告备案规定(试行)》。
在实施对象上,专指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市、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派驻机构在编工作人员以及借调、借用、抽调的工作人员,同时要求巡察机构编制在市、县纪委的工作人员以及借调、借用、抽调的工作人员,机关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在报告范围上,凡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向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线索管理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打听询问正在办理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或者施加影响,都应当予以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按规定报告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在报告内容上,明确了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七种情形都必须报告备案,具体为: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线索管理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环节为被监督的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招呼,或者以非正当途径和方式打听特定人员问题线索、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工作进展、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的;邀请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岗位人员与被监督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私下会见或者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形式沟通有关情况的;不依照正当程序为被监督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及监督执纪问责材料的;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非经规定程序过问正在办理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利用职权或者私人关系要求给予被监督的当事人特殊关照,或减轻责任开脱的;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其他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为。
在报备时限上,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规定报备的七种所列情形的报告备案工作应当在事发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实填写《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报告备案表》,向本级案件监督管理室报送。遇有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备案的,应当先行电话报告案件监督管理室,特殊情况消除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备案工作。
在违纪问责上,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报告备案表》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报送的,应当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案件监督管理室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报告人送达的《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报告备案表》,对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为进行梳理,提出甄别意见,报委领导审示。若发现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相关部门处置。
在保障机制上,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报告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的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机关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报告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具有辱骂、殴打、诬告行为的,都要严肃处理。
《规定》的出台,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更高标准严守底线,理解组织“严管”就是“厚爱”的良苦用心,争做“四讲四有”的合格共产党员。(太原市纪委)
编辑:吉吉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