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人员离职或退休所兼任职务应一并免除
未知 2016-01-25 08:26
企业管理人员离职或退休所兼任职务应一并免除
时间:2016-01-25 02:52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本报1月24日讯(记者 李飞飞)今日,记者从省纪委获悉,针对当前一些国企管理人员兼职过多过滥,违规兼职取酬、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问题,省国资委列出了企业管理人员兼职问题负面清单,并出台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涉及7个方面的内容,人员约束范围涵盖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单位(部…
本报1月24日讯(记者 李飞飞)今日,记者从省纪委获悉,针对当前一些国企管理人员兼职过多过滥,违规兼职取酬、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问题,省国资委列出了企业管理人员兼职问题负面清单,并出台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涉及7个方面的内容,人员约束范围涵盖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单位(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近日,省国资委出台了《企业管理人员兼职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针对兼职问题作出了7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1、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所属单位(部门)或其他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2、不得领取任何兼职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也不得报销与兼职单位无关的任何费用。3、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多头占用和使用兼职单位的车辆、办公用房、住房等。4、不得利用兼职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5、不得安排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兼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重要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关键岗位工作。6、不得在履行兼职职责中有损害本企业利益或从事与本企业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7、企业管理人员离职或退休,其所兼任职务应一并免除。
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追究所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据悉,省国资委纪委将组织对省属企业管理人员兼职问题进行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对各级企业存在的违规兼职行为进行彻底治理,有效防范廉洁风险,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为省属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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