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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未知 2015-05-16 20:09
 太原日报 
依据国家、省最低工资规定相关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5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具体调整标准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7元、三类8.2元、四类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7.7元、二类16.6元、三类15.6元、四类14.5元;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晋城市阳城县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两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根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为一类,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7元;清徐县为二类,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6元;阳曲县为三类,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6元;娄烦县为四类,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5月1日起实行。李晓并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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