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新政:养老不用再看子女的脸
未知 2016-10-10 09:27
来源:三晋都市报
10月8日,山西省老龄办发布消息,经过近两年的调研、论证、讨论、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办法》中,亮点频现:
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自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如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再婚问题等。此次《办法》针对新出现的情况,把“家庭赡养”作为一章内容,规定“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此外,针对现今农村普遍存在的兄弟分家后,两位老人得随分配给各自的赡养人去生活的现象,《办法》中同样做了规定,要求“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
针对老年人再婚过程中,子女多有干涉的现象,《办法》也规定“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同时“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
政府发补贴为困难老人上医疗险
老年人因晚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该怎么办?此次《办法》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和救助资金,统筹安排救助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救助范围。”“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按照本省有关标准发放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
同时《办法》还规定应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而对于高龄老人,《办法》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发放补贴。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好养老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是老龄社会一直在倡导的方向。此次《办法》对政府涉老机构、社会力量都提供了明确发展方向,比如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同时“应当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开办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医疗康复、交通接送等服务”。等。
此外,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民办公助、财政贴息、运营补贴、建设补助、信贷支持、以奖代补等措施,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减半征收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应当给予优惠等。
优待范围扩大力度加深营造敬老氛围
记者注意到,就老年人关心的社会优待,此次《办法》给出了令人欣喜的变化。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市内轨道交通。
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对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机场和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窗口、等候专区、老年人专座等助老设施,设置明显的优待服务标识,公示优待服务内容。” (记者 文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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