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7种官员“下”渠道
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四类干部,将坚决进行组织处理。北京市日前发布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实施办法,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
与此同时,北京此次进一步明确干部在3种情形下视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须予以调整,分别是违规经商办企业、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
“能者上庸者下”为用人导向
去年7月,中央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
规定印发后,多地陆续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北京市委组织部近日表示,《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发布,办法将进一步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北京市提出,坚持把严字当头、高标准严要求的主基调贯穿始终。办法中,明确了7种干部“下”的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等。
“改革探索失误”应予宽容
什么样的干部应该“下”?北京市此次通过实施办法强调,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四类干部,坚决进行组织处理。
同时,对于锐意改革、攻坚克难、奋发有为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北京市提出应及时、大胆使用起来。
办法还强调,应把严格管理干部和关心帮助干部结合起来,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以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施办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其中,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北京市提出,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要求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等。
办法还明确,对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亮点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情形将问责
北京市委组织部介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北京市《实施办法》中增加了对三方面的问责情形。其中包括,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篡改和伪造个人档案材料等。
同时,北京还增加规定了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将予以调整的三种情形,像违规经商办企业、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和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等,均纳入其中。
此外,北京市委组织部称,北京对中央规定的其他方面的具体情形也进行了适当分解细化,进一步突出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确保落实执行中央政策不跑偏、不走样。
不愿担任领导职务可“自愿下”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对一些“下”的情形规定,包括到龄免职(退休)、辞职、健康原因调整等。按照规定,将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
北京市委组织部称,在组织调整的同时,将兼顾干部个人意愿,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关怀,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正确看待“下”,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等错误观念,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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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出台官员创新容错机制
“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近日,济南市委审议通过的《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提出了上述“兜底”构想。
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至少6市出台了类似的“改革失败”“容错机制”,除了济南之外,其余5市都在浙江:杭州、温州、绍兴、金华、义乌。
其中,绍兴市早在去年7月初就出台了“一个意见两个办法”(《关于督促干部干净高效干事、支持干部履职担当创新的若干意见》《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启动了“容错”机制。
杭州市则于去年12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近日,杭州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表示,该办法主要由杭州市纪委办公厅负责起草,组织部配合,“由于文件下发时间不长,目前主要是进行文件的相关配套落实的工作”。
另据报道,浙江金华市金东区实行容错免责办法以来,对3名领导干部免予追责。
哪些错能“容”?
近日,济南市纪委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该市的容错机制文件主要由济南市委组织部负责起草,纪委配合。该名工作人员强调:容错免责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能违反政策规定。
据了解,各市出台的容错机制,均把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排除在外,也就是说,不论任何原因引发了这两类事故,官员都要担责。
此外,官员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符合五方面条件者可减责或免责: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要激励党员干部创新、有所作为,就要允许他们犯错,比如由于工作失误、做得不到位以及决策错误等情况,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尤其是对于不是主观意愿造成的错误,应该宽容犯错,鼓励创新。同时,也要明确建立相关容错机制,立好边界,依法依规进行”。
据《新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