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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收费不得盈利

未知 2015-08-11 15:43
我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收费不得盈利
时间:2015-08-11 15:20 来源:山西商报 进入论坛 
  商报讯 (记者 弓凤飞) 校外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学校教育的必要补充。昨日,记者从省物价部门了解到,根据省物价局相关规定,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以及特长培训项目,按照“只能收取成本费用,不得盈利”的原则核定。
 
  根据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所作的《关于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有关收费项目的批复》(晋财综[2006] 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物价局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收费标准做了新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年宫简称“活动场所”)九个大项58个小项目(其中,九个大项包括基础科学、美术书法、舞蹈、科技、体育、计算机、表演、器乐声乐和社会实践活动),收费标准委托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以及特长培训项目,按照“只能收取成本费用,不得盈利”的原则核定。伙食费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据实收取。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要实行免费。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要全部免费。对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免费配发的消耗品,不得收费。
 
  同时,我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责任编辑:   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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